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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2.10.16. 警署刑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會議日期 6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為員警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應視 違規責任誰屬,暫扣其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不可含混。

主旨

查警察人員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暫扣其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雖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三條前段所明定。惟近來仍發現部分員警查獲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不問其責任誰屬,即逕予暫扣行(駕)照。甚至明知為汽車駕駛人違規竟暫扣行車執照,或屬汽車所有人之責任而暫扣駕駛執照,不僅增加處理單位之無謂困擾,抑且影響警察聲譽與執法威信,亟應檢討改進。(內政部警政署62.10.16. 警署刑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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