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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2.8.28.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駐衛警察,不具司法警察身分。

主旨

駐主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廠礦等單位申請僱用人員,其職務僅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產與秩序,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故無司法警察身分。(內政部警政署62.8.28.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2.8.28.警署刑字第七一二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2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駐衛警察,不具司法警察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