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訂為50%,請查照。
要旨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訂為50%,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訂為5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5年2月13日經授企字第11554800320號函表示同意。三、目標金額比率計算合理化,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駐外機構或海外單位(如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之採購案、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醫院等,非屬中小企業)、辦公室租賃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後續擴充通常亦非中小企業,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且得標廠商亦相同之案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陳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