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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商後,訂定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小企業,其認定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3 條預覽 ↗
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5 條預覽 ↗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6 條預覽 ↗
機關傳輸決標結果之資訊予主管機關時,應標示得標廠商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應標示得標廠商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機關向中小企業採購,而未能依前項規…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7 條預覽 ↗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新增或減少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得由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以調整當年度內由中小企業分包之金額。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中小企業主辦項目之金額認定之。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該年度內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 5 條預覽 ↗
經營輔導組分設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產業輔導科: (一)中小企業各功能之輔導體系資源整合協調事項。 (二)中小企業產銷營運管理輔導措施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
WTO政府採購協定第 1 條預覽 ↗
前言 本協定當事國(以下簡稱「締約國」), 咸認政府採購相關事宜,須建立有效之多邊架構,俾促成世界貿易更高度之自由與擴展,並改善國際貿易行為之架構; 咸認政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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