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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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新增或減少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得由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以調整當年度內由中小企業分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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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7條,得標廠商在履約期間有新增或減少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以調整該年度內中小企業分包金額。 根據政府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的「推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規定」,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是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提升國內企業環境的競爭力。其中,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有助於提升中小企業的經驗和能力,也符合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原則。因此,根據該法規,機關應就得標廠商在履約期間新增或減少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進行彙報,以確保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得到公平的機會。 參考資料: -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 推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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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