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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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中小企業主辦項目之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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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8 條,共同投標廠商中有中小企業者,其承包金額將以該中小企業負責的項目金額為基準進行認定。具體來說,如果一個共同投標的團隊中包含一個中小企業,該中小企業參與的投標金額將被計算在該企業負責的項目金額中。 參考資料: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50070)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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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