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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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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於
政府採購
公報刊登該年度內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採購總金額,及該總金額中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及所占比率。
前項比率未達
第四條
所定目標金額比率之機關,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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