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9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刊登該年度內以下機關和政府部門的採購總金額: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以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同時,刊登的內容還應包括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參與分包的總金額及其占比。 2. 如果根據前項比率,某一機關的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的總金額未達到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目標金額比率,該機關應進行檢討和改進。 根據最新的《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該法規於2017年修正公布。根據此法的目的,旨在提升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參與度,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因此,第9條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布各機關和政府部門的採購金額以及中小企業的承包或分包金額,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如果某個機關的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金額未達到目標金額比率,則應該進行檢討和改進,以促使中小企業更好地參與政府採購。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