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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該年度內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採購總金額,及該總金額中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及所占比率。
  2. 前項比率未達第四條所定目標金額比率之機關,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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