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 2.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經濟部就機關查詢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5條,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應要求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聲明是否屬於中小企業,非屬於中小企業的廠商應該在文件中說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的項目和金額。在必要的情況下,機關可以查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經濟部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回答機關的查詢事項。 參考資料: -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經濟部,2014年修正版
- 投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