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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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商後,訂定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應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與國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以及院屬各一級機關、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進行協商,並確定該年度中小企業的承包或分包目標金額比率,然後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公佈。 2. 前項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得依機關之性質分別訂定之。 根據這項法規,目標金額比率的訂定可以根據不同機關的性質進行分別設立。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 106 條修正公告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68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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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