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第五條第(八)款、第八條第(十六)款及同條第(十七)款配合勞動部113年5月1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保障派駐勞工權益條款。(二)第八條第(十七)款第3目第(9)子目增訂認定合作社與提供勞務社員之關係條款。(三)第八條第(十八)款增訂廠商於履約過程提供照片及其格式選項。(四)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正爭議處理小組設立約定。(五)第十八條增訂保密及安全需求條款,原契約範本第十八條遞移至第十九條。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