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暨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召開「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之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2: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將全職從事採購案人員之薪資調升為應高於最低工資 1.1倍。(二)新增進口貨品採購履約驗收相關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