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另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第1項)。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爰本會前於98年12月14日函請各機關逾10萬元採購案件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決標資料,合先敘明。二、公告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調高至150萬元,本會為瞭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之情形,於113年8月16日重申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仍請依本會前開98年12月14日函辦理。三、茲為減輕採購人員工作,旨述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請依採購法第61條、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四、另按採購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請各機關落實內控機制。本會113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