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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 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 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授企字第110005421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 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