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101年4月13日油採購發字第10110160110號書函。二、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部88年8月2日法律字第030047號與100年8月3日法律字第1000013753號函見解一致,尚無變更。至於本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係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追繳押標金事件為公法事件,本部乃函知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分署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惟各種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屬性,自當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斷。三、另政府採購過程中之諸多階段與諸多行為,是否屬於公權力行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政府採購之主管機關,既已於101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1850號函復貴公司:「公營事業執行上開規定,涉及本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稱『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之送達規定。」,本件貴公司來函所稱「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與決定甚多」,究何所指,仍請貴公司先行釐清究係指涉及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等階段之何種具體行為與決定後,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意見;如該會仍有疑義,再由該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檢附法律疑義及研析意見賜函本部憑辦。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