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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人工光與自然光實驗室儀器設備—子實驗室(三)照明實驗室」案,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8月7日建研秘字第0950004328號函。二、所詢問題,本會已於95年7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76730號函(諒達)說明在案。三、茲再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依來函所附契約第7點所載「逾期未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95年5月26日)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正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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