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關於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北市建三字第八八二四六三二二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正本: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