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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 筆
政府採購法第 5 條預覽 ↗
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預覽 ↗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預覽 ↗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預覽 ↗
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預覽 ↗
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預覽 ↗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預覽 ↗
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
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預覽 ↗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預覽 ↗
超底價之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 54 條預覽 ↗
未訂底價之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預覽 ↗
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預覽 ↗
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預覽 ↗
協商之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預覽 ↗
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預覽 ↗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預覽 ↗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預覽 ↗
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預覽 ↗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預覽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2預覽 ↗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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