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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0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並於論文中引用歌詞內容,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按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並於論文中引用歌詞內容,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若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該條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本局107年5月11日電子郵件1070511參照)。

三、經電詢瞭解,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後,將音樂帶入軟體中進行音訊分析,再以波形圖等形式於論文中呈現分析結果,並於論文中節錄部分歌詞,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創作的部分甚少,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侵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30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按您欲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並於論文中引用歌詞內容,會涉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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