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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11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一、所詢電視台製作新聞專題,欲使用鄧雨賢先生創作之「雨夜花」、「望春風」等歌曲,由於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1944年逝世之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曲),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故任…

令函要旨

一、所詢電視台製作新聞專題,欲使用鄧雨賢先生創作之「雨夜花」、「望春風」等歌曲,由於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1944年逝世之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曲),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故任何人皆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

二、惟如您所詢本局電子郵件1050226號函之說明,如有他人利用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進行錄製,則因其屬錄音著作,如該等錄音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欲利用該等錄音著作版本時,仍須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發行之唱片公司)授權或同意後方可使用,可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02-2718-9517),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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