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23
要旨
一、 圖片、照片、簡報模板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自創作完成時起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
令函要旨
一、 圖片、照片、簡報模板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自創作完成時起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是否須註明出處)等係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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