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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10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之簡報內容(例如文字、圖片、照片等),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屬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某公司於提案內容中如利用該等著作,例如於提案書中複製簡報文字、圖片、照片,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又關於來信所述某公司之技術方案涉及抄襲一節,如該等技術係指思想、概念、原理、操作方法等,則非本法保護之範圍,與他人使用相同之技術,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惟如該等技術已由具體之文字或電腦程式表達,且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該表達內容仍有可能為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則利用該等著作,原則上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

四、惟須說明者,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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