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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7b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將新聞改寫成故事,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將新聞改寫成故事,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一、網路上之新聞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例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您欲改寫新聞內容並於Podcast向公眾分享,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分述如下:

(一)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等,故若您只是運用原新聞的思想、概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未利用(重製、改作)原新聞之內容,因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如有利用原新聞之內容,則所詢行為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內容是否僅係運用著作之概念抑或有重製、改作之行為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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