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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7c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一、所詢員工自行拍攝MV利用到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又公司於尾牙活動播放該MV並上傳網路進行直播,另涉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所詢員工自行拍攝MV利用到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又公司於尾牙活動播放該MV並上傳網路進行直播,另涉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先予敘明。

二、所詢公司如要求員工提出免責聲明則公司是否即不涉侵害著作權一事,依本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惟公司員工如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權,除實際行為人就其違法行為負責外,公司亦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科處罰金。至於員工投稿拍攝之影片是否為執行公司業務,以及免責聲明之效力,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綜上,為避免貴公司尾牙線上直播活動產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建議貴公司可於投稿說明中,載明投稿員工宜先取得所利用音樂、錄音著作之合法授權,並提供已獲授權之證明予貴公司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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