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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2.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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