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1 條
-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 2.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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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01 條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權,除處罰員工外,公司也要被科罰金,且告訴與撤告效力及於雙方。
Q · 員工自己侵害別人著作權,公司也要負責嗎?
依著作權法第 101 條,只要員工、代理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是「因執行業務」而觸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的著作權罪,除了處罰行為人本人外,公司或雇主本人也要被科處同一條的罰金。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屬「執行業務」範圍;私下利用公司設備做個人事務的侵權,公司可主張不在業務範圍而脫鉤。此外第二項規定告訴與撤回告訴的效力及於行為人與法人雙方,無法選擇性地只告一方。
白話解讀
員工偷偷下載盜版軟體給公司用,老闆會說「這是員工個人行為,跟公司無關」嗎?這條法律告訴你:沒這回事。如果員工是「執行業務」時侵害他人著作權,員工要被罰,公司也要被罰。這就是兩罰規定。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大部分企業的侵權其實不是老闆指示的,是員工為了工作方便、降低成本而做的決定。如果只罰員工,公司就有動機默許這種行為,反正出事員工背鍋。兩罰制度斷了這條退路:員工偷用設計師作品做提案、員工沒授權就把音樂放進廣告、員工把客戶的程式碼當公司資產,這些情況公司全部要連坐。第二項還補了一條:告訴或撤告對員工生效,對公司也生效。你不能告員工不告公司,也不能跟公司和解卻繼續追員工。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01 條為著作權刑事責任的兩罰規定,指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觸犯特定著作權罪時,除處罰實際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科以同條罰金,同時採告訴不可分,告訴及撤告之效力及於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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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偷用客戶的程式碼,老闆會被抓嗎?▾
公司會被科罰金(兩罰),老闆個人是否被抓要看老闆有無指示或默許。本條設計為法人代罰,公司本身受罰;若是負責人指示員工去做,老闆是行為人也要負刑責,若只是員工自作主張,老闆所屬公司被科罰金但老闆個人不一定有刑責。實務上很多案件會主張老闆默許,所以企業應保留內部禁止侵權的教育紀錄與軟體授權清單,這是脫責的關鍵證據。
Q2我只想告員工不想告公司,可以嗎?▾
可以選擇只對員工提告,但實務上不建議。本條第二項規定告訴或撤告效力及於雙方,代表你即使只告員工,公司仍可能被牽扯進來;反之亦然。通常告兩方比較有利,因為公司有錢、員工有刑事壓力,雙重壓力下對方較願意給出合理和解條件。
Q3什麼算執行業務?員工下班偷下載盜版算嗎?▾
執行業務指員工為公司業務目的而做的行為。下班私自下載盜版用於個人事務不算,公司不負兩罰;但若下班下載盜版是為了次日工作使用,可能被認定為執行業務範圍。這條界線實務上有爭執空間,若你是被告公司,要積極主張員工行為屬個人行為、越權行為、不屬於業務範圍,這是公司脫鉤的主要抗辯方向。
Q4著作權法兩罰規定是什麼?▾
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權,除罰員工本人外,公司或雇主也要被科同條罰金,這是法人連坐制度。
Q5兩罰規定適用哪些著作權罪?▾
限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的著作權罪,其他條文不在兩罰範圍。
Q6什麼叫因執行業務?▾
為公司業務目的而做的行為;員工下班純私人事務的侵權不算,公司可脫鉤。
Q7告訴不可分是什麼意思?▾
對員工或公司其中一方告訴、撤告,效力及於另一方,不能選擇性追訴或切割和解。
Q8員工侵權我怎麼同時告公司?▾
確認屬執行業務 → 蒐證固定關聯 → 對員工與公司同時寄存證信函 → 於告訴期內並列為對象提告。
Q9公司被兩罰要怎麼抗辯脫鉤?▾
舉證員工行為屬個人行為、越權行為、不在業務範圍,並提出內部禁止侵權的教育與授權紀錄。
Q10兩罰的罰金大概多少?▾
依各該被觸犯條文的罰金額度科處,例如第 91 條最重得併科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罰金,視犯罪態樣而定。
Q11怎麼證明員工是執行業務?▾
提出對外提案、客戶交付成品、公司設備使用紀錄、職務內容,連結侵權行為與公司業務目的。
Q12兩罰規定 vs 只罰行為人差在哪?▾
單罰只追究行為人,兩罰額外對法人科罰金,斷絕公司放任員工侵權的經濟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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