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2 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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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02條規定,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對著作權刑事犯罪仍可在台灣提起告訴或自訴,不需先在台設立公司。
Q · 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被盜版了能在台灣告嗎?
依著作權法第102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的著作權犯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不需要先在台灣完成公司認許登記。此設計源自台灣作為 WTO 會員國的 TRIPS 國民待遇義務,避免要求外國權利人先設立公司而變相縱容境內盜版。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一個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在台灣被人盜版了就只能摸摸鼻子?這條法律給出明確答案:不需要登記,也可以告。一般情況下,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做生意、提起訴訟,要先「經中華民國認許」(正式註冊登記)。但本條對著作權犯罪開了一個重要的例外: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照樣可以提告或自訴。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有國際公約義務(伯恩公約、WTO TRIPS)。如果要求外國權利人來台灣設公司才能告,等於變相縱容台灣境內盜版外國作品。這條等於告訴全世界:你不需要在台灣設分公司,只要你的著作權被台灣境內的人侵害,你就可以直接告。對台灣本地的盜版業者來說,這條打破了「反正他人在國外,告不到我」的幻覺。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02條為程序性授權規範:未經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所定的著作權犯罪,得在台灣提起告訴或自訴,突破一般外國法人須先經認許始得進行訴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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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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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告我,我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是著作權人?▾
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創作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鏈文件等。若對方是經紀公司或代理商,要看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台灣境內訴訟代位權。實務上很多案件的爭執點不在能不能告,而在對方是不是真的有權告。
Q2為什麼著作權對外國公司這麼友善,民事卻很嚴?▾
因為台灣是 WTO 會員國,承擔 TRIPS 協定義務,必須對外國著作權人提供國民待遇。民事訴訟程序更看重對等性與訴訟費用擔保,所以要求認許比較嚴。國際智財權案件通常先走刑事再循附帶民事,因為刑事門檻低、執行力強。
Q3著作權法第102條適用哪些犯罪?▾
適用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的著作權犯罪,包含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以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罪。
Q4外國公司沒登記可以告侵權嗎?▾
著作權犯罪可以。著作權法第102條明文授權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提起告訴或自訴,不需先在台設公司。
Q5著作權法第102條是什麼?▾
授權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對第91-93、95-96之1的著作權犯罪提起告訴或自訴的程序性條文。
Q6認許是什麼意思?▾
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正式承認後取得在台業務與訴訟資格的制度,本條對著作權刑事追訴開放例外。
Q7什麼叫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尚未完成中華民國認許登記的外國公司或團體,一般無在台訴訟資格,但本條對著作權犯罪開放。
Q8外國權利人怎麼在台灣提告侵權?▾
備齊權利證明 → 委任台灣律師 → 蒐證固定侵權 →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 提起告訴或自訴。
Q9外國公司要親自來台灣告嗎?▾
不用,可委任台灣律師代為提告,國際智財權組織如 BSA、IFPI 也常協助執行。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提出原始創作紀錄、各國著作權登記證書、完整授權鏈文件;代理商需證明授權含台灣訴訟代位權。
Q11被外國公司告侵權該怎麼抗辯?▾
不要爭認許問題,改要求對方證明著作權人身分,並檢視告訴乃論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否已過。
Q12刑事告訴 vs 民事訴訟外國法人差在哪?▾
刑事告訴依第102條免認許,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較嚴格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complaint | civil_litigation |
|---|---|---|
| 當事人能力依據 | 著作權法第102條(未經認許即可) |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須具當事人能力) |
| 是否需認許 | 不需要 | 原則上較嚴格 |
| 啟動門檻 | 低,可委任律師告訴 | 較高,可能涉訴訟費用擔保 |
| 強制力 | 可動用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以損害賠償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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