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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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02條規定,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對著作權刑事犯罪仍可在台灣提起告訴或自訴,不需先在台設立公司。
Q · 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被盜版了能在台灣告嗎?
能。著作權法第102條明文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102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的著作權犯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不需要先在台灣完成公司認許登記。此設計源自台灣作為 WTO 會員國的 TRIPS 國民待遇義務,避免要求外國權利人先設立公司而變相縱容境內盜版。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一個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在台灣被人盜版了就只能摸摸鼻子?這條法律給出明確答案:不需要登記,也可以告。一般情況下,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做生意、提起訴訟,要先「經中華民國認許」(正式註冊登記)。但本條對著作權犯罪開了一個重要的例外: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照樣可以提告或自訴。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有國際公約義務(伯恩公約、WTO TRIPS)。如果要求外國權利人來台灣設公司才能告,等於變相縱容台灣境內盜版外國作品。這條等於告訴全世界:你不需要在台灣設分公司,只要你的著作權被台灣境內的人侵害,你就可以直接告。對台灣本地的盜版業者來說,這條打破了「反正他人在國外,告不到我」的幻覺。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02條為程序性授權規範:未經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所定的著作權犯罪,得在台灣提起告訴或自訴,突破一般外國法人須先經認許始得進行訴訟的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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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告我,我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是著作權人?
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創作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鏈文件等。若對方是經紀公司或代理商,要看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台灣境內訴訟代位權。實務上很多案件的爭執點不在能不能告,而在對方是不是真的有權告。
Q2為什麼著作權對外國公司這麼友善,民事卻很嚴?
因為台灣是 WTO 會員國,承擔 TRIPS 協定義務,必須對外國著作權人提供國民待遇。民事訴訟程序更看重對等性與訴訟費用擔保,所以要求認許比較嚴。國際智財權案件通常先走刑事再循附帶民事,因為刑事門檻低、執行力強。
Q3著作權法第102條適用哪些犯罪?
適用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的著作權犯罪,包含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以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罪。
Q4外國公司沒登記可以告侵權嗎?
著作權犯罪可以。著作權法第102條明文授權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提起告訴或自訴,不需先在台設公司。
Q5著作權法第102條是什麼?
授權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對第91-93、95-96之1的著作權犯罪提起告訴或自訴的程序性條文。
Q6認許是什麼意思?
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正式承認後取得在台業務與訴訟資格的制度,本條對著作權刑事追訴開放例外。
Q7什麼叫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尚未完成中華民國認許登記的外國公司或團體,一般無在台訴訟資格,但本條對著作權犯罪開放。
Q8外國權利人怎麼在台灣提告侵權?
備齊權利證明 → 委任台灣律師 → 蒐證固定侵權 →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 提起告訴或自訴。
Q9外國公司要親自來台灣告嗎?
不用,可委任台灣律師代為提告,國際智財權組織如 BSA、IFPI 也常協助執行。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提出原始創作紀錄、各國著作權登記證書、完整授權鏈文件;代理商需證明授權含台灣訴訟代位權。
Q11被外國公司告侵權該怎麼抗辯?
不要爭認許問題,改要求對方證明著作權人身分,並檢視告訴乃論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否已過。
Q12刑事告訴 vs 民事訴訟外國法人差在哪?
刑事告訴依第102條免認許,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較嚴格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complaint | civil_litigation |
|---|---|---|
| 當事人能力依據 | 著作權法第102條(未經認許即可) |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須具當事人能力) |
| 是否需認許 | 不需要 | 原則上較嚴格 |
| 啟動門檻 | 低,可委任律師告訴 | 較高,可能涉訴訟費用擔保 |
| 強制力 | 可動用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以損害賠償為主 |
criminal_complaint
- 當事人能力依據
- 著作權法第102條(未經認許即可)
- 是否需認許
- 不需要
- 啟動門檻
- 低,可委任律師告訴
- 強制力
- 可動用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civil_litigation
- 當事人能力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須具當事人能力)
- 是否需認許
- 原則上較嚴格
- 啟動門檻
- 較高,可能涉訴訟費用擔保
- 強制力
- 以損害賠償為主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0861230 全文修正)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移列。
(0920606 修正)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對於違反科技保護措施及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之處罰,將之納入本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之範圍,爰予修正。
(0950505 修正)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立法理由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
- 法人名詞
- 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 告訴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9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1-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96-1 條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移列。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對於違反科技保護措施及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之處罰,將之納入本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之範圍,爰予修正。
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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