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6 條
快速跳轉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6 條對未銷毀合法軟體備份即轉讓、或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引用別人的圖文沒寫出處,會有刑事責任嗎?
可能。著作權法96條對未明示出處科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 64 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出處;違反者依第 96 條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刑度是全法最輕,但屬刑事罰金,定罪會留下刑事紀錄。更關鍵的是,未明示出處會削弱第 65 條合理使用的成立,可能連帶把第 91、92 條更重的侵權罪一起拉進來。
白話解讀
九十六條是著作權法裡「罰最輕,但藏著最大盲點」的條文。它只罰兩件事:合法買軟體後沒銷毀備份就把原版轉手出去(§59 第 2 項),以及合理使用引用他人作品時沒寫出處(§64)。處罰是「五萬元以下罰金」,沒有徒刑,看起來很輕。但有一個關鍵:罰金是刑事處罰,不是行政罰。一旦你被起訴並判決有罪,你會留下刑事紀錄。簡報、論文、報導、自媒體影片裡用了別人的圖、別人的話、別人的影片片段,沒寫出處就直接用,這個動作不只是「失禮」,是潛在的刑事責任。更糟的是,沒寫出處還會直接摧毀你「合理使用」的防禦:因為合理使用必須符合 §65 的判準,而「是否標示出處」是法院判斷你「使用態樣是否合理」的關鍵指標之一。沒寫出處 = 失去合理使用 = 連同 §91、§92 的更重侵權罪一起進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6 條為罰則條文,處罰兩種行為:一是違反第 59 條第 2 項,合法重製電腦程式著作後未銷毀備份即移轉原版;二是違反第 64 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未明示出處。法定刑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之刑事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簡報用了 Google 圖片但寫了「圖片來源:Google」,這樣算盡到義務嗎?
不算。第64條要求標示的是原著作的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而不是搜尋引擎。寫「Google」等於告訴法院你不知道作者是誰,在合理使用判斷中會被當作不利證據。建議找圖時先反向搜尋找到原始來源,標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與網址;真的找不到作者時,誠實標示「來源不明」也比寫 Google 強。
Q2賣公司舊電腦的時候,硬碟裡的軟體要不要先刪?
如果硬碟裡有合法購買的軟體,原則上應選一邊:要嘛把原版授權連同電腦一起轉讓給買家,要嘛自己留下授權但把軟體從硬碟徹底移除。同時保留兩份就是違反第59條第2項。企業淘汰電腦的標準流程應是「資料銷毀證明+軟體授權轉移聲明」,兩份文件可在日後稽查時作為合規證據。
Q3著作權法96條是什麼?
罰則條文,處罰合法軟體備份未銷毀即轉讓(§59 II)和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64),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Q4合理使用一定要寫出處嗎?
要。第64條要求明示出處,未標示者依第96條科罰金,且會削弱合理使用的成立。
Q5什麼叫明示出處?
依著作利用態樣,以合理方式標示原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與來源,而非僅寫平台或搜尋引擎。
Q6沒銷毀軟體備份就賣掉違法嗎?
違反第59條第2項並依第96條科罰金。合法軟體只能擇一:連同授權轉讓,或留用但徹底移除備份。
Q7引用別人作品怎麼正確標示出處?
找到原著作人 → 記錄作品名與時間 → 在引用處緊鄰標示作者+作品+網址 → 保留截圖佐證。
Q8被控未明示出處怎麼補救?
立刻在原使用處補上來源並截圖留證、主動聯繫對方協商和解,並主張整體利用符合第65條合理使用。
Q9著作權法96條罰金多少?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全法最輕罰則,但屬刑事罰金會留下刑事紀錄。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合理使用?
保留已標示出處的截圖、說明利用目的與比例、佐證未影響原作市場,並對照第65條四基準。
Q11著作權法96條 vs 91條差在哪?
96條只有五萬元罰金無徒刑(未銷毀備份/未標出處);91條是擅自重製侵害,最重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Q12刑事罰金和行政罰鍰差在哪?
96條是刑事罰金,定罪留下刑事紀錄;行政罰鍰由行政機關裁處,不生刑事前科。性質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法定刑 | 有無徒刑 | 處罰行為 | 追訴 |
|---|---|---|---|---|
| 著作權法第96條 | 五萬元以下罰金 | 無 | 未銷毀軟體備份即轉讓 / 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 | 告訴乃論 |
| 著作權法第91條 | 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 有 |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 | 告訴乃論 |
| 著作權法第92條 | 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 有 | 擅自公開播送、傳輸、改作等侵害 | 告訴乃論 |
| 著作權法第95條 | 一年以下徒刑或二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金 | 有 | 違反第112條規定 | 告訴乃論 |
法定刑
- 著作權法第96條
- 五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1條
- 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 著作權法第92條
- 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 著作權法第95條
- 一年以下徒刑或二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金
有無徒刑
- 著作權法第96條
- 無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有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有
- 著作權法第95條
- 有
處罰行為
- 著作權法第96條
- 未銷毀軟體備份即轉讓 / 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公開播送、傳輸、改作等侵害
- 著作權法第95條
- 違反第112條規定
追訴
- 著作權法第96條
- 告訴乃論
- 著作權法第91條
- 告訴乃論
- 著作權法第92條
- 告訴乃論
- 著作權法第95條
- 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條文
- 罰金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59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4 條條文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