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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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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6 條對未銷毀合法軟體備份即轉讓、或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引用別人的圖文沒寫出處,會有刑事責任嗎?

依著作權法第 64 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出處;違反者依第 96 條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刑度是全法最輕,但屬刑事罰金,定罪會留下刑事紀錄。更關鍵的是,未明示出處會削弱第 65 條合理使用的成立,可能連帶把第 91、92 條更重的侵權罪一起拉進來。

白話解讀

九十六條是著作權法裡「罰最輕,但藏著最大盲點」的條文。它只罰兩件事:合法買軟體後沒銷毀備份就把原版轉手出去(§59 第 2 項),以及合理使用引用他人作品時沒寫出處(§64)。處罰是「五萬元以下罰金」,沒有徒刑,看起來很輕。但有一個關鍵:罰金是刑事處罰,不是行政罰。一旦你被起訴並判決有罪,你會留下刑事紀錄。簡報、論文、報導、自媒體影片裡用了別人的圖、別人的話、別人的影片片段,沒寫出處就直接用,這個動作不只是「失禮」,是潛在的刑事責任。更糟的是,沒寫出處還會直接摧毀你「合理使用」的防禦:因為合理使用必須符合 §65 的判準,而「是否標示出處」是法院判斷你「使用態樣是否合理」的關鍵指標之一。沒寫出處 = 失去合理使用 = 連同 §91、§92 的更重侵權罪一起進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6 條為罰則條文,處罰兩種行為:一是違反第 59 條第 2 項,合法重製電腦程式著作後未銷毀備份即移轉原版;二是違反第 64 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未明示出處。法定刑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之刑事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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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簡報用了 Google 圖片但寫了「圖片來源:Google」,這樣算盡到義務嗎?

不算。第64條要求標示的是原著作的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而不是搜尋引擎。寫「Google」等於告訴法院你不知道作者是誰,在合理使用判斷中會被當作不利證據。建議找圖時先反向搜尋找到原始來源,標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與網址;真的找不到作者時,誠實標示「來源不明」也比寫 Google 強。

Q2賣公司舊電腦的時候,硬碟裡的軟體要不要先刪?

如果硬碟裡有合法購買的軟體,原則上應選一邊:要嘛把原版授權連同電腦一起轉讓給買家,要嘛自己留下授權但把軟體從硬碟徹底移除。同時保留兩份就是違反第59條第2項。企業淘汰電腦的標準流程應是「資料銷毀證明+軟體授權轉移聲明」,兩份文件可在日後稽查時作為合規證據。

Q3著作權法96條是什麼?

罰則條文,處罰合法軟體備份未銷毀即轉讓(§59 II)和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64),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Q4合理使用一定要寫出處嗎?

要。第64條要求明示出處,未標示者依第96條科罰金,且會削弱合理使用的成立。

Q5什麼叫明示出處?

依著作利用態樣,以合理方式標示原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與來源,而非僅寫平台或搜尋引擎。

Q6沒銷毀軟體備份就賣掉違法嗎?

違反第59條第2項並依第96條科罰金。合法軟體只能擇一:連同授權轉讓,或留用但徹底移除備份。

Q7引用別人作品怎麼正確標示出處?

找到原著作人 → 記錄作品名與時間 → 在引用處緊鄰標示作者+作品+網址 → 保留截圖佐證。

Q8被控未明示出處怎麼補救?

立刻在原使用處補上來源並截圖留證、主動聯繫對方協商和解,並主張整體利用符合第65條合理使用。

Q9著作權法96條罰金多少?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全法最輕罰則,但屬刑事罰金會留下刑事紀錄。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合理使用?

保留已標示出處的截圖、說明利用目的與比例、佐證未影響原作市場,並對照第65條四基準。

Q11著作權法96條 vs 91條差在哪?

96條只有五萬元罰金無徒刑(未銷毀備份/未標出處);91條是擅自重製侵害,最重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

Q12刑事罰金和行政罰鍰差在哪?

96條是刑事罰金,定罪留下刑事紀錄;行政罰鍰由行政機關裁處,不生刑事前科。性質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法定刑有無徒刑處罰行為追訴
著作權法第96條五萬元以下罰金未銷毀軟體備份即轉讓 / 合理使用未明示出處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91條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92條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擅自公開播送、傳輸、改作等侵害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95條一年以下徒刑或二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金違反第112條規定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著作権法第122条(出所明示義務違反の罪、50万円以下の罰金)— 第48条の出所明示義務に対応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38조 제2호(출처명시 위반, 500만원 이하 벌금)— 제37조 출처명시의무 대응
🇩🇪 德國UrhG § 63(Quellenangabe)— Verstoß grundsätzlich zivilrechtlich, keine unmittelbar entsprechende Strafnorm
🇫🇷 法國CPI art. L122-5(exceptions soumises à l'indication du nom de l'auteur et de la source)— sanction principalement civ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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