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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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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6條之1對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提供破解防盜拷服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只罰提供者不罰自用。

Q · 破解 DRM、移除浮水印會被判刑嗎?

提供破解工具或服務給他人才會

依著作權法第96條之1,違反第80條之1(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或第80條之2第2項(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服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關鍵界線是「提供給他人」:個人單純破解自用屬第80條之2第1項,只有民事責任、無刑事處罰;一旦散發破解工具、提供解鎖服務、分享激活碼產生器給不特定多數人,即進入本條刑事射程,且不以營利為要件。

白話解讀

九十六之一條是台灣對應數位時代「DRM 戰爭」的法條。它處罰兩件事:第一,移除或變更他人作品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80-1)。第二,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的服務(§80-2 第 2 項)。什麼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就是嵌在數位檔案裡標明「誰是作者、誰是權利人、授權範圍」的數位資訊。電子書檔案裡的浮水印、圖檔 EXIF 裡的作者欄、影片檔的版權標記、PDF 的權利管理元數據,這些都是。把它們刪掉、改掉、繞過,刑度一年以下徒刑、最高二十五萬元罰金。第二件事更狠:賣 Netflix 破解工具、提供電子書 DRM 移除服務、寫「免費激活碼產生器」、賣破解版串流盒,這些「服務提供者」全部在這條的射程內。注意這條只罰「提供服務的人」,不罰「個人單純自己破解自用」的行為(那是 §80-2 第 1 項的民事責任)。這條是給「破解產業鏈」設的法律牢籠。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為數位著作保護的罰則規定,對兩類行為科以刑責:一是違反第80條之1,移除或變更標明權利人、授權範圍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二是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向他人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服務或工具,構成數位時代保護技術措施本身的刑事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破解電子書 DRM 看,會被告嗎?

刑事上不會。第80條之2第1項規範個人單純破解自用,違反者只有民事賠償責任,沒有刑事處罰。真正進入第96條之1刑事射程的是提供破解工具或服務給他人。內行人提示:個人破解自用雖無刑責,但若把破解後檔案上傳雲端與他人共享,會同時觸發第91條重製罪與第92條公開傳輸罪,這兩條才是會判刑的重罪。

Q2幫朋友移除照片裡的浮水印算犯罪嗎?

看狀況。若浮水印只是視覺圖樣,較偏向第16條姓名表示權與第17條同一性保持權的侵害;若浮水印是 metadata 形式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則直接構成第80條之1加第96條之1。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設計與攝影作品兼有兩種標示,移除動作可能同時觸發兩條罪,最安全做法是不動原檔任何標示,需去浮水印就向原作者購買無浮水印版本。

Q3著作權法96條之1是什麼?

對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提供破解防盜拷服務者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位著作罰則,是台灣數位時代的刑事邊界感應器。

Q4什麼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嵌在數位檔案裡標明作者、權利人與授權範圍的電子資訊,如浮水印 metadata、EXIF 作者欄、影片版權標記、PDF 權利元數據。

Q5什麼是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人為控制接觸或重製作品採取的有效科技保護措施,如 DRM、加密、區碼、序號驗證。

Q696條之1處罰哪些行為?

兩件:違反第80條之1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服務或工具。

Q7權利資訊被移除怎麼蒐證提告?

保存原始檔與被改檔比對、時間戳、傳播管道截圖,破解服務另存頁面與金流,寄存證信函後向地檢署提告訴。

Q896條之1刑度怎麼算?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依第96條之2審酌資力與犯罪所得。

Q9被控96條之1要花多少錢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8 萬元起,涉產業鏈規模案件更高,另有可能的民事賠償。

Q10怎麼證明行為人明知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靠檔案 metadata 的明顯標示、行為人專業背景、操作軌跡與對話紀錄佐證主觀明知。

Q1196條之1 vs 91條重製罪差在哪?

96條之1罰破解工具與權利資訊本身,刑度一年以下;91條罰實際重製內容,刑度三年以下,後者更重。

Q12個人破解自用 vs 提供他人差在哪?

自用屬第80條之2第1項僅民事責任,提供他人屬第2項才有刑責,這條界線決定有無刑事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80-1 移除權利資訊§80-2第1項 個人破解§80-2第2項 提供服務
行為態樣移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個人自行破解防盜拷自用提供破解工具或服務給他人
是否構成96條之1刑責否(僅民事)
是否須營利目的
主要責任刑事+民事民事賠償刑事+民事

§80-1 移除權利資訊

行為態樣
移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是否構成96條之1刑責
是否須營利目的
主要責任
刑事+民事

§80-2第1項 個人破解

行為態樣
個人自行破解防盜拷自用
是否構成96條之1刑責
否(僅民事)
是否須營利目的
主要責任
民事賠償

§80-2第2項 提供服務

行為態樣
提供破解工具或服務給他人
是否構成96條之1刑責
是否須營利目的
主要責任
刑事+民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120条の2(技術的保護手段の回避等)+ 第113条(権利管理情報)
韓國저작권법 제136조 벌칙(제104조의2 기술적 보호조치 무력화·제104조의3 권리관리정보 제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53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8-19条(规避技术措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
德國UrhG § 95a/§ 95c(technische Schutzmaßnahmen / Rechtemanagement-Informationen), Strafe § 108b Urh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335-3-1 et L335-3-2(mesures techniques de protection / information sur le régime des droits)
美國DMCA, 17 U.S.C. § 1201(anti-circumvention)+ § 1202(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刑罰 § 120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606 增訂)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6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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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9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9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9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