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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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00 條規定著作權侵害罪原則上告訴乃論,但有償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逾一百萬且涉數位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者,改為非告訴乃論。
Q · 著作權被侵害,一定要自己提告檢察官才會辦嗎?
依著作權法第 100 條,本章著作權侵害之罪原則上是告訴乃論,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必須權利人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但 2022 年新增例外:若屬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符合數位格式重製、營利散布數位重製物、或擅自公開傳輸三款情形之一,即改為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當事人和解或撤告都無法停止刑事程序。
白話解讀
你被盜用了作品,要不要繼續追訴,原則上你說了算。著作權法絕大多數的犯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必須你先去提告,提告之後你也隨時可以撤回。聽起來不是壞事,但實際上是雙面刃。好處是:你手裡有籌碼,可以用「撤告」換取和解金。壞處是:如果你超過六個月不提告,這個刑事追訴的權利就永遠消失,你只剩民事可走。但 2022 年法律修了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是「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達 100 萬以上、又涉及數位重製、營利散布或公開傳輸這三種情形之一,就變成「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你撤告也沒用。這個修正就是針對那些大規模盜版業者、盜版網站、盜版 APP,他們再也不能靠和解擺平。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00 條為著作權刑事追訴的訴追條件規範,確立「本章之罪原則告訴乃論」的基本架構,並於 2022 年配合 CPTPP 新增三款非告訴乃論例外:以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門檻,涵蓋數位重製、營利散布數位重製物與公開傳輸三種大規模數位盜版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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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盜版了想提告,但才剛發現一週,對方就來談和解,我該不該答應?▾
看金額和情況。如果對方屬於非告訴乃論三款例外(數位重製、營利散布數位重製物、公開傳輸、累積損害超 100 萬),你拒絕和解也能讓國家追訴他,談判優勢在你;如果是一般告訴乃論案件,和解+撤告是常見且合理的選擇。內行人提示:別在第一週就答應,先發存證信函說明你正在評估法律行動,這會讓對方加碼。
Q2什麼叫「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
「有償」指對方從散布行為中獲取對價(賣錢、廣告收入等),「全部原樣」指未經實質改作的整體利用。例如把整本書、整部電影、整套軟體上傳到付費下載網站。內行人提示:「全部」是指該作品的全部,不是侵權人架站的全部內容,跟他平台上是否有其他正版內容無關。
Q3如果只造成 80 萬損害,是不是就告訴乃論?▾
對,未達 100 萬就回到告訴乃論軌道,由你主動決定要不要提告。內行人提示:損害金額怎麼算是有爭執空間的,包括授權金、商業損失、商譽損害、追溯期間等。一開始算 80 萬,但律師重新評估後計入間接損害可能超過 100 萬,整個案件性質就翻轉了,委任律師時一定要請他做完整的損害評估。
Q4著作權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著作權刑事犯罪原則告訴乃論,並列三款大規模數位盜版改為非告訴乃論的例外,是著作權刑事追訴的開關。
Q5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要權利人主動提告、可撤回、有六個月期限;非告訴乃論由國家主動追訴、不可撤回、無六個月限制。
Q6非告訴乃論三款例外是哪三款?▾
第91條第2項數位重製、第91條之1第2項營利散布數位重製物、第92條公開傳輸,皆須損害逾百萬且全部原樣利用。
Q7著作權被侵害怎麼提刑事告訴?▾
記下知悉日 → 判斷罪名性質 → 蒐證估損 → 寄存證信函 → 六個月內向檢察署提告。
Q8告訴乃論的六個月怎麼算?▾
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六個月(刑訴237),不是從侵權發生日,逾期喪失刑事追訴權。
Q9怎麼撤回著作權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或檢察官撤回(刑訴238),常用來換取和解金。
Q10怎麼證明損害達一百萬元?▾
計入授權金行情、銷售損失、對方獲利、追溯期間等,建議委任律師做完整損害評估,金額認定有爭執空間。
Q11和解後刑事還會繼續嗎?▾
告訴乃論撤告即停;非告訴乃論三款例外下,和解只解決民事,刑事程序照走。
Q12損害80萬 vs 100萬差在哪?▾
未達100萬回到告訴乃論由你決定提告;達100萬且符合三款數位態樣即翻轉為非告訴乃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 啟動方式 | 權利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偵辦 | 國家主動追訴,無須權利人提告 |
| 提告期限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刑訴237) | 依刑法追訴權時效,無六個月限制 |
| 可否撤告 | 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刑訴238) | 不可撤回,和解不停止程序 |
| 適用門檻 | 本章之罪原則適用 | 有償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逾百萬+三款數位態樣之一 |
| 和解效果 | 和解+撤告可終結刑事 | 和解僅解決民事,刑事照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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