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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623e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是屬於「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又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由於本法第10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即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來函所詢員工如於具體個案中可認係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安裝使用盜版軟體,除將依本法第91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員工)外,公司(或負責人)仍可能要負擔法律責任,不因員工是使用個人電腦執行業務即得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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