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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7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某公司使用原廠授權之商標,並修改原廠提供之宣傳文件後,製作商品之廣告行銷刊物,是否涉及侵權,著作權部分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某公司使用原廠授權之商標,並修改原廠提供之宣傳文件後,製作商品之廣告行銷刊物,是否涉及侵權,著作權部分說明如下:

一、商標圖案及廣告宣傳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分別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如利用原廠之商標圖案及修改原廠提供之宣傳文件製作廣告行銷刊物,並發送給公眾或上傳網路,涉及該等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改作」、「散布」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原廠授權貴公司使用商標及廣告宣傳文字之範圍為何?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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