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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1c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一、所詢於公司舉辦之尾牙活動播放音樂進行表演,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該尾牙活動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公司舉辦之尾牙活動播放音樂進行表演,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該尾牙活動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則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本法第55條參照),可參考本局局網「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惟如拍攝尾牙活動並進行線上直播,將另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之利用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如需進一步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局網「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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