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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0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經查地籍圖謄本係由各地政事務所依法測量地籍、製圖核發予…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經查地籍圖謄本係由各地政事務所依法測量地籍、製圖核發予民眾,如可認係屬上述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為本法所稱之「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二、又所詢若引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建置之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平台內,所提供的地籍圖資使用於商業廣告用看板,是否會涉及著作權法一節,依該網站之「服務使用條款」第2項「您可以在網路上、影片、宣導用印刷品或論文發表等合法用途中公開顯示內容並附上來源資訊,但不得大量下載內容」,故您將該網站的地籍圖資使用於商業廣告看板宣傳之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該「服務使用條款」相關條款,建議逕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確認。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20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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