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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18b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故來信所述貴署發布之新聞稿中所述「高中半導體」課程架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故來信所述貴署發布之新聞稿中所述「高中半導體」課程架構等內容,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任何人不須取得授權即得自由利用之。

二、至於貴署是否函請使用前述新聞稿內容之出版社註明資料來源,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查。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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