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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11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考生於各類考試中針對申論題所作之答案或作文是否屬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考生於各類考試中針對申論題所作之答案或作文是否屬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因此,考生所作申論題答案或依考試題目撰寫之作文等,若其文字表達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等),則該等內容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並自其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

二、至於具體個案中,考生之答案或作文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11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來信詢問考生於各類考試中針對申論題所作之答案或作文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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