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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0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照片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攝影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令函要旨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照片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攝影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係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所詢從圖庫網站上取得圖片並重新設計或合成另一圖片,涉及「重製」、「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後續上傳到政府機關網站,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依來信所述,貴公司似僅取得重製、改作之授權,則前述將改作後圖片上傳至政府網站,是否已超出授權範圍而有侵權疑慮,建議利用前先洽該圖庫網站釐清授權範圍,否則仍應另取得各該利用行為(例如公開傳輸等)之相應授權,以避免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0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照片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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