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8b
要旨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如您僅係在某老師之課程及工作坊學習特定AI網站製作之功能與操作方法,後續…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如您僅係在某老師之課程及工作坊學習特定AI網站製作之功能與操作方法,後續單純自行運用該網站功能製作不同科目之研習講義,除有下列說明之情形,尚不涉及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合先說明。
二、 惟如您有使用到某老師課程或工作坊教學之具體表達內容(如講義或投影片之文字、照片、圖片等),如該等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則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個案利用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