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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1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本法保護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所詢道歉啟事是否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0525之說明。至來函所詢之個案道歉啟事之文字敘述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01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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