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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10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一、有關貴處為推動文資業務委外請廠商製作漫畫書2本,並業經約定由貴處取得該等漫畫書之著作財產權,嗣該廠商請求貴處同意授權其對外印製販售之營利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處為推動文資業務委外請廠商製作漫畫書2本,並業經約定由貴處取得該等漫畫書之著作財產權,嗣該廠商請求貴處同意授權其對外印製販售之營利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合先說明。

(二)依上述規定意旨,若上述漫畫書之著作財產權已約定歸屬於貴處所有,則貴處可基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授權廠商將該等漫畫書對外印製販售(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惟貴機關之出版品、公有財產等是否有內部之作業管理規定等限制對外授權,仍請貴處自行釐清。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910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貴處為推動文資業務委外請廠商製作漫畫書2本,並業經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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