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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10c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其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欲利用教育部舉辦的學科能力競賽題目,是否屬之,因本局非屬各類考…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其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欲利用教育部舉辦的學科能力競賽題目,是否屬之,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法令之主管機關,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洽詢確認。

二、至學科競賽題目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撰寫題目解答書,涉及「重製」、「散布」(發行紙本書)及「公開傳輸」(發行電子書)該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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