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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係符合該款規定之試題,則就所詢用於自行家教或商業(對外販售)使用,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又該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係符合該款規定之試題,則就所詢用於自行家教或商業(對外販售)使用,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又該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所詢大學學測、指考(分科測驗)、國中教育會考、各校段考是否屬之,本局過去雖曾就其中部分考試做過相關解釋(電子郵件1111221、1110122、1090203b參照),惟因教育法規迭有變更,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法令之主管機關,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洽詢確認釐清。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9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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