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09c
要旨
一、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著作…
令函要旨
一、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著作之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先予說明。
二、 所詢欲在公司公開播放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認為未經授權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應取得授權方屬適法。
三、至於所詢YouTube平台之使用有無限制一節,建議您可參考YouTube服務條款或逕洽YouTube平台確認,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