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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06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來信所述若將網路圖片或網路內容之截圖,以非營利為目的單純分享給Line或Messenger等社群平台網路之好友,是否涉著作權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信所述若將網路圖片或網路內容之截圖,以非營利為目的單純分享給Line或Messenger等社群平台網路之好友,是否涉著作權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一)網路圖片或網路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攝影)著作或語文著作,先予說明。

(二)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至於何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須依一般社會通念,於具體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尚難僅以均為社群網站上之好友(同事、同學)即當然認非屬「公眾」。如具體個案中可認已超出上述規定之「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公眾」之範圍,就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縱屬非營利目的,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提供對象究屬「公眾」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分享圖片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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