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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29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一、 「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

令函要旨

一、 「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之存續期間屆滿將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規定)。

二、經電詢貴樂團表示,欲將「月下思君」、「異鄉之夜」及「孤雁悲月」等三首歌曲之「曲」出版為專輯,由於曲、詞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故貴樂團不須取得未利用「歌詞」部分之授權,又依來信所述,前述歌曲之「曲」的部分(皆為鄧雨賢所作)已成為公共財,故貴樂團可逕行利用,亦無須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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