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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11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限,書信約定亦屬之。因此,若您係透過電子郵件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建議可保存該等信件內容,以證明已取得授權、而無侵權之故意。

二、所詢問題二,就利用他人攝影著作等行為,您得參考本局契約範本專區之「攝影授權契約範例」,惟您可依實際授權需求增刪、調整契約文字,或洽詢法律專家就您個案之問題提供意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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