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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321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網路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從網路上擷取圖片,並印製成小冊子,僅供自家人使用」,如係利用非公眾使用之電腦等設備下載,在僅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前提下,於合理範圍內使用圖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自網站上擷取圖片通常涉及大量下載,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將有不良影響,恐將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有侵害「重製權」之虞(本局105年11月4日電子郵件1051014b參照)。

三、又所詢後續您或是家人將印有自網路擷取之圖片之小冊子上傳網路,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則與上述本法51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無涉。由於網路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321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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