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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227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國內公司平行輸入「拼圖」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國內公司平行輸入「拼圖」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

二、 查拼圖商品本身用途,除您來信所述為供作組合遊玩,可增進手眼協調、視覺專注力之用外,印有圖樣(如:圖畫、照片等)之拼圖,同時亦具有增進認知能力、視覺記憶力之用,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商品係以拼圖本體與圖樣相結合,始得發揮其主要用途,因此,來信所詢印有受著作權保護圖樣之拼圖商品,似仍屬「著作權商品」,而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個案是否違反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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