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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219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限,書信、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先予說明。

二、 有關您所詢與老師簽訂著作授權契約書之權利金多寡問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契約內容只要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達到意思之合意即可,雙方可依實際授權及利用情形自由磋商合理之權利金,法律對此並無任何硬性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219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