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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20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說明。

二、另所詢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經查其雖有辦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非受政府委託或授權辦理,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該單位詢問,又該等認證文件(如登記證書)本質上為私文書性質,其是否具有證據力,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至您第二封來信詢問有關著作權質權登記之問題,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著作權人於符合該條文規定時,可由當事人之一方檢具質權設定契約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以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又每件申請案均須繳納登記規費(質權設定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為每件新臺幣2,000元)。

四、若您有著作權質權登記之需求,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專區」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內有詳細的申請辦法及說明,提供申請人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20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