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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206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醫院以其建築物自有之共同天線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訊號,再將訊號傳遞至各病房內之IPTV機上盒,IPTV機上盒最終傳遞訊號至電視顯示器播放 (畫面為即時呈現,並無錄製、擷取訊號後播送,或提供回放等功能)之情形,如係屬醫院於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以線纜系統將該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別傳送到各病房內的收視設備之行為,而非由各IPTV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無線電視台訊號,非屬單純開機行為;又因進出病房之病患及家屬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眾」(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故所詢問題1,醫院之前述行為,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通常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節目本身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電視台,至節目內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應另逕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所詢問題2,前述情形,如醫院已取得二次播送所需之完整授權,則提供IPTV機上盒設備及服務之業者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若提供IPTV機上盒之業者明知醫院未取得二次播送之完整授權,仍提供播放器材及協助安裝機上盒,則於實際個案是否涉及成立侵害公開播送權(二次播送)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206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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