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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117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 按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之區分,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亦即各種版本的使用者…

令函要旨

一、 按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之區分,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亦即各種版本的使用者之授權合約都有明定符合使用各該軟體的授權條件,若使用者逾越授權範圍,則其使用該軟體所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例如重製該軟體於電腦硬碟之行為),仍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合先敘明。

二、 所詢承接校外單位委託之專案計畫、產學合作計畫及國科會計畫,是否屬「教育版」軟體之授權範圍內,須視各該學校所購買之「教育版」軟體授權契約的授權範圍而定,建議您可洽詢該「教育版」軟體供應商瞭解相關授權規定及可利用之範圍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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